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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2017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

大树 • 2017-09-13 01:49 • 110 次点击 • 专科自主招生考试


2017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
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4〕57号)等文件精神,2017年本市继续在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一、指导思想
以有利于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有利于科学选拔和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为基本出发点,按照国家总体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招生录取制度。健全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对分开、符合职业教育特征的专科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
二、试点内容
试点院校继续开展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由试点院校依法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
对应届高中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齐全的)实施学业水平成绩与高校职业适应性测试相结合的办法录取。对应届、历届三校生、历届高中生、应届高中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全的)实施联合命题统一入学测试与高校测试相结合的办法录取。艺体类专业招生的专业测试由招生高校自主决定测试内容,自主考试。各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须经市教委核准后备案。
三、试点院校和招生计划
2017年度共有28所试点院校参加依法自主招生,招生学校名单见附件1。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53号)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
报考考生类别:
1.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且参加7门学科(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和信息科技)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的考生可报名。
2.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历届高中毕业生以及应届高中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全)和本市历届、应届全日制中职校毕业生,纳入入学当年招生计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全日制中职校毕业生均可报名。该类考生将按照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办法进行考试录取。
3.本市内地新疆中职班应届毕业生(名单由市教委锁定),该类考生将按照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办法进行考试,计划单列,单独录取。
4.退役士兵考生的报名办法,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的文件(另发)规定执行。
(二)报名、确认办法和时间
2017年3月1日10:00至3月3日16:00考生通过上海招考热线(www.shmeea.com.cn和www.shmeea.edu.cn)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修改本人报考信息,过时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予以补报名。
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须于2017年3月17日、18日到第一志愿院校办理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手续,本人须在《2017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生信息表》签字确认,因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017年应届“三校生”持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历届“三校生”持由原毕业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或毕业证书,直接到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和考生资格审核。除此以外,报考依法自主招生院校的考生须先参加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取得高考报名号,并由接受报名的区考试招生机构按照高考报名工作规定做好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
(三)志愿填报
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同时填报志愿,每名考生可填报2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最多可填4个专业和1个专业愿否调剂选项。
第一、二志愿录取结束后,网上将公布有缺额计划的高校及其专业情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再次在网上填报2所院校志愿。各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招生院校须将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五、考试与录取办法
各项测试日期统一定于2017年3月26日(星期日)上午8:30开始。试题命制和印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进行。
(一)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试录取办法
1.一般专业:录取总分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7门成绩折算分)和校考成绩组成,其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录取总分的70%。
2.艺体类专业:录取总分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7门成绩折算分)和校考成绩组成,其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录取总分的50%。
3.以上校考测试方式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二)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试录取办法
1.一般专业:录取总分由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和素质技能测试成绩或校考成绩组成。统一入学测试成绩满分150分;素质技能测试成绩和校考成绩满分均为100分,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占比不得低于录取总分的50%。试点院校以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艺术类专业:考试录取办法同上,录取时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及素质技能测试成绩或校考成绩比例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
(三)各校根据上述原则,并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六、录取工作日程
(一)录取时间
试点院校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全部录取工作,其中,2017年4月19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被录取的学生,今年不得再参加5月份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和6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
(二)调档工作
试点院校录取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及《普通高校录取考生纸质档案传递通知单》于2017年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高招办或高中阶段学校办理纸质档案转递手续。
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规定。
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体检站负责。
九、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试点院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2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3〕056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松江大学园区等公办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11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4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17年6月高考考试费用的,考生在报到注册后,由试点院校负责退费,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考试院制定。
十、招生章程
试点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经过评审,确定参加依法自主招生的院校须填写《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正式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2017年 1 月完成招生章程的核准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试点院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和实施招生章程,并于2017年 2月 10 日前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考试招生机构。
十一、相关事宜
试点院校在征得高中阶段学校同意后,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进入高校开展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17年秋季入学。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试点院校不得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试点院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二、招生纪律
各试点院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各试点院校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录取小组。试点院校应强化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身份确认及录取名单的公示工作。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记录应存档。各试点院校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各试点院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6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试点院校的违规行为,市教委将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违规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十公开、三监督”制度。八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阅卷、登分等考生信息登录和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有关人员行贿;(4)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6)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8)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十公开:(1)招生政策公开;(2)高校招生资格公开;(3)高校招生章程公开;(4)高校招生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录取);(5)考生资格公开;(6)录取程序公开;(7)录取结果公开;(8)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9)重大违规事件及结果公开;(10)录取新生结果公开。三监督:(1)我委将组织人员对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将接受各区考试招生机构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设举报箱等)。
附件:1.2017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
招生改革试点学校名单
2.2017年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
3.2017年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核准备案意见表
4.2017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
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日程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7年1月13日




2017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
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学校名单

  
编号
  
学校名称
1
上海建桥学院
2
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3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4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5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6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7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8
上海杉达学院
9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0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11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12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13
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
14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15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16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17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
18
上海电机学院
19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
上海商学院
21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2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3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4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25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26
上海体育学院
27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28
上海健康医学院



2017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

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日程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2017年 2月10日
试点院校向社会公布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公布,并向区寄送经核准的招生章程
2017年3月1日10:00至3日16:00
考生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上报名系统办理报名手续
2017年3月17日、18日
考生到所填报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2017年3月26日上午8:30
试点院校选拔测试
2017年3月31日15:00前
上报考生成绩数据
2017年4月1日
退役士兵招生会议
2017年4月5至7日
试点院校进行第一、二志愿录取
2017年4月8日
试点院校上报缺额计划和录取结果,并公布院校缺额计划
2017年4月9日
9日上午考生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查询院校缺额计划,9日13:00-10日13:00未录取考生网上填报征求志愿
2017年4月10日
10日15:00-11日13:00试点院校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2017年4月12至4月18日
公示拟录取名单(学校网站)
2017年4月19日
发放录取通知书,上报新生录取数据
2017年4月30日前
新生报到(具体报到时间由各招生院校自定)
2017年5月至6月
试点院校可在可录取新生中进行入校教育
2017年9月
新生正式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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